北京法院(yuan)審判信息網(網)12月7日發布了(le)一則河北大(da)午酒類銷售(shou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大午酒類”)與國家(jia)知識產(產)權局以及四(si)川省宜賓五(wu)糧液集團有(you)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五糧液”)之間(間)的知識產權糾紛終審判(pan)決書,北京(jing)市高級人民(min)法院支持了(le)國家知識產(產)權局以及五糧液關于(yu)大午酒類部(bu)分商標與五(wu)糧液的部分(fen)商標存在近(jin)似的認定。
根據此(ci)次發布(bu)的行政判決(決)書,這一(yi)商標注冊爭議已經歷過(過)多次訴訟。此前北京(jing)知識產權法(fa)院在審理中(zhong)便認為,大午酒類存在爭議的(de)商標,與五糧液的部分商(shang)標已構成使(shi)用(yong)在同一種或(huo)類似商品上(shang)的近似商標,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(條)的規定。并且大(da)午酒類在“大午糧液”產(產)品銷售和宣傳中(zhong)使用了“以打(da)造老百姓喝(he)得起的五糧(糧)液”等宣傳用語。申(shen)請注冊“大(da)午糧液”商標具有(you)搭便車的惡意。北京(jing)知識產權法(fa)院隨后(hou)支持了國家(jia)知識產權局(ju)對大午酒類的爭議商標不予(yu)注冊的決定(ding)。
但大午(wu)酒類并不認(認)可北京知識(識)產權法院的(de)行政判決。大午酒類認(認)為,“大(da)午”來源(yuan)于其控股集團公司的(de)字號、品牌和知(zhi)名商標,創意來源(yuan)于創始人名(ming)字,與(與)五糧液并不存在(zai)關聯;并且爭議商標與五(wu)糧液的相關(關)引證商標在(zai)外形、含義、文字內容等方面有(you)明顯差別,并不會造成(cheng)消費者(zhe)混淆,因此爭議(議)商標應當予(yu)以注冊。
隨后(hou)大午酒類向(xiang)北京市(shi)高級人民法(fa)院提起上訴(訴),北京市(shi)高級人民法(fa)院于2020年(nian)6月(yue)12日受理(li)該案件。在之后的(de)審理過程中(zhong),北(bei)京市高級人(ren)民法院認為,認定商標是(shi)否近似,既要考慮(慮)商標標志構成要素以及(ji)其整體的近似程度(du),也(ye)要考慮相關(關)商標的顯著(zhu)性和知名度(du)以及所使用(yong)商品的關聯程度,并以是(shi)否容易導致(zhi)混淆作為判(pan)斷標準。
在此(ci)基(ji)礎(礎)上,北(bei)京市高級人(ren)民法院認為,爭議商標的(de)申請注(zhu)冊違反了2013年(nian)商標法第三(san)十條的規定(ding),大午酒(jiu)類的相關上訴理(li)由不能成立(li)。并且原(yuan)審法院關于(yu)大午酒類“使用了打造(zao)老百姓喝得(de)起的五糧液等宣傳用語,難謂(謂)正當”的認定(ding)結(結)論,也(ye)沒有不恰當之處。
北京(jing)市高級人民(min)法院認定,原審判(pan)決認定事實清楚(chu),適用法律正(zheng)確,程序合法(fa),應予維持。不(bu)支持大午酒(jiu)類的上訴請求。本判決也(ye)為終審判決。
來源:新京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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